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10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8日以97年度催字第1260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附表:97年度除字第210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02│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03│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04│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05│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06│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07│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08│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09│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10│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11│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12│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13│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14│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15│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16│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600│├──┼────────────┼──────┼──┼──┤│017│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702│└──┴────────────┴──────┴──┴──┘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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