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33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33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33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君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景昺 相對人即債務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令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壹佰捌拾伍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就非票款請求超過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部份,及系爭本票提示日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份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附表:97年度促字第23399號│├──┬─────────┬───────┬───────┤│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年息(百分之)│├──┼─────────┼───────┼───────┤│001│2,800元│95年10月1日│5│├──┼─────────┼───────┼───────┤│002│217,533元│96年1月4日│6│├──┼─────────┼───────┼───────┤│003│272,048元│96年1月1日│5│├──┼─────────┼───────┼───────┤│004│36,804元│96年2月1日│5│└──┴─────────┴───────┴───────┘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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