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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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2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號
原告明新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張光正 被告風崗育樂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元暘 ?右原告與被告風崗育樂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管理經營權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捌佰玖拾壹萬捌仟玖佰叁拾肆元,折合銀元壹仟貳佰玖拾柒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肆萬貳仟柒佰零叁元,折合新台幣肆拾貳萬捌仟壹佰零玖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肆拾貳萬捌仟零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承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