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九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毒偵緝字第一四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包裝重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警方移送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非法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至臺灣新竹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已依法為不起訴處分(九十一年度毒偵緝字第一四0號),惟尚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乙包(量微無法秤重、包裝重0點二五公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白保管字第七號)亟待處理。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前揭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粉,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海洛因數量0點0一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白保管字第00七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七號偵查卷第二十四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含海洛因成分,惟因量微無法秤重(包裝重0點二五公克)【參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調科壹字第一0000一一八二號鑑定通知書,見同上偵卷第三十頁】。上開扣案毒品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美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