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28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八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二九號、九十二年毒偵字第五八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重約壹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後段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毒偵字第五八六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包(重約一點六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毒品,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崑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