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一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主張為被告所佔用之土地面積,依土地公告現值計算之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