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一八號
原告富田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聯興國際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捌拾肆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貳佰伍拾肆萬肆仟玖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叁佰叁拾貳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柒仟玖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玖佰伍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