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號
原告明新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張光正 被告風崗育樂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元暘 右當事人間確認管理經營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確認管理經營權事件,於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四十五元,尚有四十二萬八千零六十四元之裁判費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十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承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