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八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
業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王成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青松綠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上訴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六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陳玉完法官簡清忠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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