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56號再審聲請人 林義榮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 方麗惠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本院確定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4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言。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0號裁定參照)。
二、查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48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並未表明前開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則依首揭說明,難認其再審之聲請為合法,且毋庸命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季芬
法官顔淑惠
法官洪挺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