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0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08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卓新明
23號 邱夢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卓新明於民國98年12月間邀同債務人邱夢嬌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11,359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卓新明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邱夢嬌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359元│100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2.83│100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