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4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4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九五號
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盜,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二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二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漢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月3日
法院書記官許家慧附表:
┌──────────────────────────────────────────────────────┐│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九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國泰世華銀行桃興分│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壹拾萬元│00000000││││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行│││││││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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