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205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205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游平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4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君偉
附表:
┌──┬────┬───────┬───┬────────┬───┐
│編號│欠款金額│利息│年利率│違約金│年利率│
││(新臺幣│││││
││)│││││
├──┼────┼───────┼───┼────────┼───┤
│一、│3,989元│自107年7月1日│1.15%│自107年8月1日起│0.115%│
│││起至108年1月22││至108年1月22日止││
│││日止││││
││├───────┼───┼────────┼───┤
│││自108年1月23日│4.16%│自108年1月23日起│0.416%│
│││起至清償日止││至108年1月31日止││
││├───────┼───┼────────┼───┤
│││││自108年2月1日起│0.832%│
│││││至清償日止││
├──┼────┼───────┼───┼────────┼───┤
│二、│7,493元│自107年7月1日│1.15%│自107年8月1日起│0.115%│
│││起至108年1月22││至108年1月22日止││
│││日止││││
││├───────┼───┼────────┼───┤
│││自108年1月23日│4.16%│自108年1月23日起│0.416%│
│││起至清償日止││至108年1月31日止││
││├───────┼───┼────────┼───┤
│││││自108年2月1日起│0.832%│
│││││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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