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891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久源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
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36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8年7月5日起訴請求被告黃久源清償借
款,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印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5頁)。惟查,被告黃久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已於起訴前即101年2月18日死亡,亦有本院依職權調
取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
25頁),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