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 司鳳小調 字第142號清償借款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5月19日下午5時1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民事2樓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胡淑芳
調解 委員 林有長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柒萬元整,給付方式:
共分七期給付,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起,於每月二
十七日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
,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胡淑芳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