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小調字第1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 司鳳小調 字第142號清償借款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5月19日下午5時1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民事2樓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胡淑芳
  調解 委員 林有長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柒萬元整,給付方式:
  共分七期給付,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起,於每月二
  十七日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
  ,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胡淑芳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