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簡字第64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三十
八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四千一百九十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
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