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十四萬三千八百六十三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二千三百
二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