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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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96號原告 李國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進益 、國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億玖仟零捌萬伍仟玖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壹拾貳萬伍仟陸佰玖拾叁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2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