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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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4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即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贓物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00703129號)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提出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執行通知、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等影本,又被告迄未到案,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可稽,堪認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旻玲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