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80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劉瀚陽被告梁修瑜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瀚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上列被告梁修瑜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王沛雷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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