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21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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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2173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吳宇凡
被   告  王俊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06年11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5月3日向其申請商品分期付款,
依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所載,分期總價為新臺幣
104,400元,約定自104年6月8日起至106年10月8日止,共分
29期繳納,每月一期,期付3,600元,詎被告自105年3月8日
起即未依約付款,迄今仍積欠28,800元未為給付,迭經原告
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提出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
身分證影本及繳款明細各乙份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
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
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分期付款契約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
第1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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