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9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933號
原   告  王文泙
被   告  郭惠萍
       郭皇鱗
       郭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惠萍、 郭皇麟 、郭淑玲間請求給付買賣標的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6,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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