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南秩字第55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陳則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南市警
二偵字第106059491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則維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有危害安全之虞,處
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扣案之玩具槍壹把、彈匣貳個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凌晨零時15
分許,在臺南市○○區○○街與慈音街口,經警攔查,為毒
品案件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區通緝在案之通緝犯,被
移送人遂主動由其騎乘之機車踏板起出毒品、已開鋒之武士
刀及類似真槍之玩具手槍1枝(含彈匣2個)等交由警方查扣
,被移送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之行為,有
危害安全之虞,顯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等語。
二、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5條第3款定有明文。依上揭法條所規範之要件,
認定被移送人有無違反該行為,首須被移送人有攜帶行為,
次審酌該攜帶行為是否係無正當理由,再衡量被移送人攜帶
行為所處時空,因被移送人於該時空有攜帶該類器械,而使
該時空產生安全上危害;亦即,就被移送人客觀上之攜帶行
為,依其攜帶行為之目的,考量行為人攜帶當時言詞舉動、
時間、地點、身份等因素,據以認定其是否已構成該行為。
三、查本件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因持有扣案之玩具槍1枝(
含彈匣2個)等為警查獲乙情,為被移送人所坦承,並有移
送機關調查筆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為證。又
被移送人持有之上開類似真槍之玩具槍,除外觀上令人難辨
其真偽,經警測試,可發射彈丸,僅未貫穿監測板(鋁板)
,則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氣體動力式槍枝(空氣槍)動能出
篩報告表在卷可查。及據被移送人自承攜帶槍枝係為防身之
用等情綜合判斷,被移送人攜帶槍枝之行為確有妨害社會安
寧秩序,堪認被移送人持有上開扣案物品有危害公共安全之
虞。
四、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之無
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之規
定。爰審酌被移送人於半夜持有上揭玩具槍等物,其行為對
社會造成潛在危害,有危害安全之虞,所為實值非難,惟念
及尚無持以傷人或為其他非法用途,行為後亦坦承持有上開
玩具槍,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
示之罰鍰,以示懲儆。
五、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壹把、彈匣貳個,均為被移送人所有
,業據被移送人供述在卷,且係供違反上述社會秩序維護法
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
併予宣告沒入。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10起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