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15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5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雅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詹舜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106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捌
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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