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救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洪大維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 律師
相 對 人 有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少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
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06年
度中勞簡字第121號),因聲請人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
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此有聲請人
各提出委任狀、審查表決定通知書(全部准予扶助)等附卷
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律扶助事實
之情形,依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