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勞上易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勞上易字第三一號
上訴人甲○○(原審原告)
上訴人高林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原審被告)
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銘釗 律師複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邱森樟~B3法官朱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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