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9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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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9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傅上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日盛廚具灯飾行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高光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熙君
高中信
一、債務人日盛廚具灯飾行及王熙君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伍仟柒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前項給付如對債務人日盛廚具灯飾行及王熙君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高光華及高中信連帶給付之。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