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ОО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一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手槍一枝為桃園縣警察局八德分局函送聲親人,認民眾鄭天榮拾獲改造手槍一枝,經送鑑定結果,認係仿貝瑞塔廠半自動手槍改造,並經更換金屬槍管、機械性能良好,為具有殺傷力之金屬玩具手槍,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刑警鑑字第二一六0六二號鑑驗通知書一件在卷足憑,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被告所持有如主文所示,即聲請人所聲請之槍枝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共四枝,經送鑑定結果,認具有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刑警鑑字第二一六0六二號鑑驗通知書一件在卷足證。是本案甲○被告所持有槍枝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列管之槍砲,為違禁物,聲請人聲請於法有據,尚無不合,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錢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