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催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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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九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雯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B書記官張簡純靜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九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詹精一 │合作金庫中原分行│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壹拾玖萬玖仟陸佰│OY0四五七四四│││││││伍拾捌元│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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