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О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七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MDMA壹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在案。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五一五號裁定送台灣桃園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五七九號為不起訴處分,此有上開處分書附卷足參,惟扣案毒品MDMA一顆係屬違禁物(見毒偵卷第二十頁之扣押物品清單),爰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何俏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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