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4年度員小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員小字第41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陸佰零伍元,其中新臺幣貳萬捌
仟參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同年十月二十一
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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