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保險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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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保險簡字第12號
被 告 三商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