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1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162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天德選任辯護人曹世儒律師被告宋維忠
宋氏夢秋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葉天德、宋維忠、宋氏夢秋涉犯恐嚇取財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葉天德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被告葉天德、宋維忠、宋氏夢秋涉犯恐嚇取財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余欣璇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