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03號及97年度易字第427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6月、1年4月確定,並定應執行刑為1年7月確定,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日期原為民國99年9月16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20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99年8月27日,業經法務部以99年4月2日以法矯字第0999012091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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