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醫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醫上字第5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 律師被上訴人甲0000000.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1月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胡景彬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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