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即受刑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即受刑人犯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正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即受刑人乙○○犯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上情屬實,且有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㈠字第64號刑事確定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876號刑事判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3月6日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份、98年度執字第2686號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送達證書4紙、宜檢欽正98執2686字第00424號函1份、宜檢欽正98執2686號字第00716號函拘提報告3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2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及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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