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保險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保險上字第9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該補正之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查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王重吉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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