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岳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毒偵字第1798號、10
2年聲沒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壹點零參貳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岳勳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被告業經本院依法以102年度毒聲字第56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於民國102年12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有該勒戒處所102年12月12日中戒所衛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評估標準紀錄表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餘淨重1.0323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份附卷可參,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被告業經本院依法以102年度毒聲字第56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於102年12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7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102年12月12日中戒所衛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之受觀察勒戒人劉岳勳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物品確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0323公克),亦有行政院衛生署(現已改制成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2年6月2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憑,是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38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