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029號聲請人即被告乙○○被告丙○○受責付人即上一被告之母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贓物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責付於甲○○後,准予停止羈押。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與丙○○夫妻2人所涉之竊盜犯行,業經法院查明,而再無勾串、翻供之虞,為此請求准將被告2人責付於丙○○之母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後,准予停止羈押, 俾利 照顧3名幼子等語。
二、經查,被告乙○○、丙○○所涉偽造私文書、竊盜等犯行,犯行明確,而分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6月在案,有本院判決書1份在卷可按;又被告2人乃係通緝到案,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惟本院另審酌被告丙○○乃係受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之宣告,是應認命其責付亦可確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至被告乙○○,則尚有羈押之必要,是此部份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5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楊淑珍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