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7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月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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