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行執字第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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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行執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行執字第1號聲請人 張凰標 即債權人樓送達代收人 李震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苗栗縣三灣鄉公所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一、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
3項規定,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下同)3千元;第28條第2項規定,執行費用執行法院得命債權人代為預納。
二、依上所述,本件係執行非財產案件,聲請人應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3千元。綜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予以補正前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