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附字第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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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附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台附字第九七號
上訴人乙○○
丙○○○
丁○○
戊○○
庚○○
辛○○
壬○○
子○○
丑○○
癸○
寅○○
卯○○
辰○○
午○○
未○○
申○○
酉○○
W○○李
戌○○
亥○○天○○宇○○宙○○玄○○黃○○
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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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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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甲○
甲乙○
甲丙○
甲丁○
甲戊○
甲己○
甲庚○
甲辛○甲壬○○
甲癸○
甲子○
甲丑○甲寅○○
甲辰○
甲午○
甲未○
甲酉○
甲亥○
甲地○甲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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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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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A○
甲C○
甲D○
甲E○
甲F○
甲卯○
甲戌○
D○○被上訴人甲申○
I○○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柏欣 被上訴人n○○
m○○
甲天○
c○○地○○
己○○
巳○○
V○○廣鎮實業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n○○被上訴人保證責任台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天○被上訴人廣永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m○○被上訴人甲巳○右上訴人等自訴被上訴人甲申○等偽造私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及同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分別已諭知m○○以外之被上訴人甲申○等無罪、不受理之判決,因而為駁回上訴人等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等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m○○部分免訴,因而為駁回上訴人等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等對於此部分之刑事判決並未提起第三審上訴,則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信雄
法官賴忠星法官張清埤法官呂永福法官林開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