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0年度營小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營小字第192號
原   告 高岡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惠俐
訴訟代理人  張坤煌
被   告  陳倩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緣被告所有座落高岡屋社區(以下簡稱
本社區)內專有建物(門牌號碼為台南市永康區六合里一鄰
新興衛8-3號4F-2)及共用部分,依該條例之第十條及本社
區規約之規定,每月應繳納管理費計新臺幣(下同)640元
(公共管理費610元及停車場清潔費30元),詎料被告自民
國(下同)99年8月起即積欠各該費用,雖經原告屢次催繳
,仍未給付,並已逾八期(99年8月至100年3月)且達相當
金額,為落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立法意旨,期能加強管理
維護,提升居住品質,特依該條例第二十一規定,請求命其
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管理
費共計5120元,並自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願提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管委會核備證明、
住戶規約、催繳函、未繳明細表等影本各一份為證,而被告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或證據資料以
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則依上開證據資料
,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000元,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
本件係就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
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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