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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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1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7樓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建物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後,目前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80024353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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