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國更(三)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國更(三)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國更㈢字第1號上訴人國立中山大學法定代理人 楊弘敦 被上訴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法定代理人 曾瑞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9年11月30日98年度上國更㈢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二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鄭月霞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書記官廖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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