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2號聲請人 黃大為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宏志彭鈺君 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付款地為向營業所之所在地為何?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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