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林美葳林曉嵐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對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7日所為駁回更生及保全處分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提起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應徵抗告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書記官李松坤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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