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2號原告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原告因請求給付融資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雅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七百零一萬五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七萬零四百九十八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五百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六萬九千九百九十八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書記官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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