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號聲請人 黃明英 聲請人 莊雪齡 聲請人 何錫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桂琴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附表應表明各票據之受款人為何人?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