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汪大 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家德 、 吳京靜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相關欠費證明資料影本。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